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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劳服发[1999]46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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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劳服发[1999]46号
文件名: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劳服发[1999]46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服发[1999]46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服发[1999]46号
  全文有效
  1999-03-16
  各区、县劳动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点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家为扶持劳服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现将规范认定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申办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程序问题
  (一)新办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之内)的认定审批程序:
  1.企业开办后,凡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达60%以上(含60%)的,可以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
  2.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新办企业应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劳动部门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市属和中央在京单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县、街道、镇及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填写盖章后,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部门。
  3.劳动部门按各自的管辖范围会同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地税部门联合对其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办劳服企业,由各审查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原则上10个工作日完成。
  4.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每月将通过审查的企业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劳服管理中心;市劳服管理中心对各区、县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其所管辖的市属及中央在京单位通过审查的企业汇总列出名单,会同市地税局共同对其进行新办劳服企业资格认证审批。对新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证审批,原则上每两个月集中办理一次,凡通过审批的,由市、区、县劳动部门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新办劳服企业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到企业所在区、县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老企业的认定审批程序:
  老企业的认定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京劳服发字〔1994〕3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劳服企业资格认定所报材料问题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劳服企业的申请书;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
  (三)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有关人员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样式附后)
  三、关于安置各类人员身份证明问题
  (一)城镇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由各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1.城镇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主要包括: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企业下岗职工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由各区、县劳动部门,各局、总公司职工交流服务中心核发的《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三)富余人员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由市、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核发、职工所在单位的上级劳资部门审核盖章的《富余人员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式样附后)
  四、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1.书写认定劳服企业申请书格式及要点;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式样;
  3.从业人员花名册式样;
  4.失业人员证明式样;
  5.下岗职工证明式样;
  6.富余人员证明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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