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农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种养业征收所得税问题开展调研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8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实现税收的调控作用,区局决定对非农经济组织、个人从事种养业征收所得税问题做进一步调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对象及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对非农经济组织、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中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各类种植业、养殖业的所有非农经济组织和个人就其从事种、养业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种主、副业收入;
(二)在纳税主体中不包括种类原有和已转制的农、牧场和家庭联产承包的个人以及在生态建设中因对荒山、荒坡、荒滩等的治理开发而从事种、养业的组织和个人;
(三)在征税范围中,对已经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在开展调研工作时以上述内容为依据。
二、调研的具体内容
(一)种、养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调查。各地在调研时要摸清当地种、养业经营者户数、经营规格、年度收入总额和盈利水平等,具体情况见种植业、养殖业收入情况调查表。请各盟市在旗县上报材料的基础上,认真统计、测算有关数据,之后分旗县填制表格,再加以汇总。
(二)对具体种、养业经营者收入情况的解剖分析。各盟市应分别选择两户在当地有代表性的种、养业经营者,对其近三年的种、养业种类、数量(面积)、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盈利水平以及税费负担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解剖,并按《内蒙古自治区对非农经济组织、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对每户的税源情况进行测算。
(三)各地根据种植业、养殖业收入情况调查表的统计数字,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对非农经济组织、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对总体税源情况进行测算。
(四)各地对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对非农经济组织、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有何意见,说明理由。
三、请各地按上述内容开展调研工作,认真填写调查表,并对调研内容提要有书面分析说明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区局。
附件:1、《种植业个人收入情况调查表》(略)
2、《种植业经济组织收入情况调查表》(略)
3、《养殖业个人收入情况调查表》(略)
4、《养殖业经济组织收入情况调查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