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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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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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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3 18: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潍坊税务
标题: 上新!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E4ODU2MQ==&mid=2650632440&idx=2&sn=f700736a5f6e426a0f1c89de84f16a26&chksm=87e2dc06b095551039305d74b26f2624738b4711559e0fb2a68dbd207f02a1307ff0955c133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2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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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形成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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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
策划:李刚 苗漪雪
录制:蔡宁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李刚 苗漪雪
编审:朱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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