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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函[1999]第5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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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京政办函[1999]第59号
文件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函[1999]第5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函[1999]第5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函[1999]第5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第201号),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现就我市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及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所属行政机关予以落实。各级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缴款书于1999年4月底以前发放到各行政机关。各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的使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严格执行有关票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三、各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凡有罚款内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增加由银行代收罚款、缴款期限以及逾期缴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应于1999年5月底以前,完成对执法人员使用罚款票据的培训工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直接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由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意见,于1999年5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协调确定后由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五、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税务部门对税收罚款的收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违章罚款已实施罚收分离,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六、各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罚收分离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于1999年5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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