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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税务:社会保险费政策学习之缓缴扩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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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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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3 17: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怀化税务
标题: 怀化税务:社会保险费政策学习之缓缴扩围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g1NDMzMg==&mid=2651354699&idx=4&sn=096c1794ee189c824758a9160b77ccd9&chksm=808b17d8b7fc9ece58ae2d5de595b841c930c1733102774b6678e9037de2be465b22fe35c21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1 20:03
二维码: -

政策要点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除了五大特困行业,是否扩及其他行业?
  (一)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新增: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

政策要点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扩围后,我省关于政策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全省范围内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及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
  (二)全省范围内,2022年7月31日前申请社保费缓缴的企业,可往前追溯申请缓缴4—6月的社会保险费,已缴纳缓缴费款所属期限内的费款可申请退还,未缴纳缓缴费款所属期限内的个人缴费部分,应在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进行补缴,免收滞纳金。从2022年8月1日开始,仅受理当月起的缓缴申请,不再往前追溯。前期已申请缓缴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可于2022年7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规定进行变更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

政策要点

我省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扩围行业困难企业以什么作为认定标准?
  (一)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认定标准。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扩围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三)行业类型标准。企业所属行业类型认定标准,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


编辑:怀化税务
来源:怀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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