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政字〔2003〕2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调整部分行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盟市自行确定本地区减、免、缓征税政策,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二、税收政策调整内容为饮食业、旅店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缓。
三、税收政策调整执行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2003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