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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3〕2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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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QrD/Eb7B5pi/u1lcUCIH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内政字〔2003〕22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3〕2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政字〔2003〕2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调整部分行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盟市自行确定本地区减、免、缓征税政策,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二、税收政策调整内容为饮食业、旅店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缓。
  三、税收政策调整执行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200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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