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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小费种大作为,非税优惠政策集锦打包送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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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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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安税务
标题: 【辅导】小费种大作为,非税优惠政策集锦打包送上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2MzE1NQ==&mid=2650290043&idx=7&sn=cd2b7c12615da7b1500306c08ec89f6b&chksm=f4640a27c313833176272f95035200e273ae70df2fe28f7a0380daeeeb160e8f33b5e13d396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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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22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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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减负举措,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其中涉及到部分非税收入的降费减负政策,我们进行了整理,赶快收藏吧!

一、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01
优惠政策1: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02
优惠政策2: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暂停预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同时也暂停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03
优惠政策3: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

04
优惠政策4: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从2022年1月1日起,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05
优惠政策5: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01
优惠政策1:

减半收取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

02
优惠政策2: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1
优惠政策1: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不高于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不高于90%。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

02
优惠政策2:

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03
优惠政策3: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工会经费


01
优惠政策1: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缓缴对象仅限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21〕34号)

02
优惠政策2:

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截止时间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工办〔2022〕11号)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




优惠政策:

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优惠政策: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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