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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经劳发[1999]250号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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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京经劳发[1999]250号
文件名: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经劳发[1999]250号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经劳发[1999]250号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经劳发[1999]250号
  全文有效
  1999-06-03
  各工业总公司(局)、集团公司,各区县经(计)委、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
  为了便于企业贯彻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98)京经劳字第482号〕,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新分立经营实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新分立经营实体须符合第482号文件规定:
  (1)分离的部门是国有工业企业为职工生活提供服务项目的生活后勤或为产品生产提供(因社会化程度低而成立)辅助保障的部门。
  (2)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申办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的程序
  1.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新分立经营实体的资格认定。申请减免所得税的新分立经营实体需符合4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新办劳服企业条件。具体手续依据《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凡通过审批的,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新分立经营实体减免所得税的申办。新分立经营实体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到同级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享受劳服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申办享受新增营业税50%返还政策的程序
  1.对享受新增营业税50%返还政策企业的确认。新分立经营实体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可根据原母体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税务、经(计)委、财政提出享受新增营业税50%返还政策的申请,由同级经(计)委、财政局、地税局进行资格确认。确认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新分立经营实体的营业税税票、营业执照、申请报告。
  2.在资格确认之后,由财政局商同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第482号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审定返还税目,确定基数,并办理具体返还手续。
  (1)新分立经营实体的享受营业税优惠仅限于服务类税目征收范围,具体审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返还基数的确认方法。1998年以前分立的实体并达到完整财务年度的,以1998年营业税额为基数。未达到完整财务年度以及1999年以后新分立实体自成立之日起,以其完整财务年度上缴的营业税额为基数,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局、地税局确认。
  (3)新增营业税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从企业申报财政返还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新分立经营实体融资有困难的,可申请使用北京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申办程序如下: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总公司、区县财政提出申请,经总公司、区县财政审核后,向首创集团信保公司推荐,到信保公司评估审核,推荐给商业银行予以贷款。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工〔1999〕3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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