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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税一答”之“热点问题政策篇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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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6-22 0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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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五家渠税务
标题:
“吾税一答”之“热点问题政策篇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jA4Mjc0NQ==&mid=2247517641&idx=2&sn=f3385f23409d8c19a7bd09e7305a3bc7&chksm=f96b139fce1c9a89575c15dfcca8dcdf6776c9886b92130839cf48cda8cdc0d4f1f588dd3b0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1 15:29
二维码:
-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部署,五家渠税务局紧扣“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主题,聚集服务骨干组建“空中客服中心”,充分利用企微税互动平台便捷优势,专门打造“吾税一答”服务栏目,推动咨询服务从单一咨询向问办一体转变,实现“在线”解疑释惑、远程“帮办”协同,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效率,提升办税缴费服务体验。
本期推出《热点问题政策篇①》,请您查收啦!
1
企业所得税年报关联报表是否需要申报?
答: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3
开具各类发票的增值税税率?
答:
根据政策规定,现行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9%、6%,0%。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4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怎么确定?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5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只有工商的营业执照,但是注销工商时,工商局要税务局出具的注销证明,可以到税务大厅去办理吗?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6
我单位收到了一张电子普通发票,但是上面没有发票专用章,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中的第二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需要说明的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加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
7
灵活就业人员缓交社保会影响社保缴费年限吗?
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8
我单位一直没有业务发生,还需要申报增值税等税种吗?
答:
根据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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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家渠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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