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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2005〕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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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M7qvY7SqGy6R2CZitndqN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字〔2005〕2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2005〕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5〕27号

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教体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中要积极主动,发挥监管的主导作用。具体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领、用、存登记制度,确保“证明”发放及时、使用正确和保管安全。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电子台帐,根据储蓄机构报送的第三联“证明”按规定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并按开具证明学校或开户银行进行分类管理,每年至少与开具证明的学校核对一次。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把申报关,认真核对申报表教育储蓄填报金额和储蓄机构提供的第三联“证明”是否一致、“证明”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等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储蓄机构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情况开展检查,检查情况要作为利息税年度报告的一个主要内容。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教育储蓄增减变化的分析,对季度教育储蓄结付利息额和教育储蓄存款余额同期增减变化超过25%的,要分析原因,随利息税季度报表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二、储蓄机构是教育储蓄免税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要严格把关,准确宣传国家政策,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实际操作中要着重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按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教育储蓄,不得擅自放宽条件,特别是一次性趸存本金的和不能提供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坚决不得办理教育储蓄免税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二)按规定的内容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妥善保管储户提供的第二联“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
  三、学校是教育储蓄免税管理中的第一个环节,是保证国家鼓励教育政策落实到位的重要部门,在这次新规定施行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要搞好对学生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到所在地国税机关领取“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保证符合条件的储户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同时要严格把关,防止虚开、重开“证明”。
  (二)设专人保管“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对填开的“证明”建立备案存查制度,第一联“证明”作为存根备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核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储蓄机构、学校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规定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反映。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下发。
  五、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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