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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留抵退税有了疑问怎么办,这6个问答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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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6-21 03: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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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办理留抵退税有了疑问怎么办,这6个问答来帮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43727&idx=1&sn=029717ed511fc54a1ea3194955eee21d&chksm=803ee73cb7496e2a140dca74a6c3be6ad9d504d6ad406c905f2e03a8ed3cb4e81ed4e37df2b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0 19:55
二维码:
-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有的小伙伴反映,对办理留抵退税还有一些疑问。针对小伙伴的疑问,小编重点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
这两个文件进行了梳理,下边请跟着小编,让小编来给你答疑解惑。
01
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
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02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
按照14号公告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03
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
按照14号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
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04
21号公告规定扩大的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是哪些?
答:
按照21号公告规定,将14号公告中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7个行业。
05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06
此次《退(抵)税申请表》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
按照21号公告规定,《退(抵)税申请表》相应补充了文件依据、行业范围等栏次。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
在“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中增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是
在“退税企业类型”的“特定行业”中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的选项。
三是
将“留抵退税申请类型”中对应“特定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计算公式中也相应增加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
来源:东海县税务局
审稿:连云港市税务局货劳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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