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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7〕4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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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2: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890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7〕4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7〕4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7〕41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元/立方米。
  二、2018年4-6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3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
  三、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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