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8〕4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对纳税人做好政策衔接的宣传辅导工作,切实加强我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