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呼地税字〔2009〕385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各征管局、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基层局: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文件精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在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或扣缴申报以及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为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开具《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表)。
二、发生股权变更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中的一份存档。对未持有《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并告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市地方税务局各征管局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基层局加强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互相交换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五、市地方税务局各征管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基层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六、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略)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