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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9〕2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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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sALblNqhwS9Iq3YhyLGNT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9〕26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9〕2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内地税字〔2009〕26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本文自2014年6月10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自治区地税局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内地税字[2009]258号[以下简称258号文件])文件,部分盟市反映对个人取得的某些收入是否可以适用文件中第一条规定的征免条款,例如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等。对此经自治区地税局研究决定,对上述事项明确如下:
  自治区地税局下发的258号文件中第一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其所指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具体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应适用2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若不属于则不适用258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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