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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江苏范围内如何适用?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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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6-18 0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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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镇江税务
标题:
【热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江苏范围内如何适用?一起来看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kwMzE1Mw==&mid=2247532955&idx=2&sn=97e1662e38f45badc2d22208e460096b&chksm=fbba0005cccd8913e8dd13d842e93db218d621e1709844d3aa9d31c401737d5538c0c624a8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7 19:30
二维码: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就江苏省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一起来看看吧!
Part 0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困难行业具体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17个
困难行业
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特别提醒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Part 02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设区市市区、县(市),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特别提醒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实施期限
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Part 03
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中当地政府应对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产的大型企业,以及对非中高风险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参照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特别提醒
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2年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与见习留用的一次性见习补贴不重复享受。
实施期限
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Part 04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困难企业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Part 05
缓缴申报审批流程
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Part 06
补缴办法
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从缓缴期满次月起补缴,可一次性补缴,也可按月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Part 07
简化企业申报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Part 08
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1
END
1
来源:江苏税务
编发:镇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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