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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我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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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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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18 04: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常州税务
标题: 新政!我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IzNzg4MA==&mid=2649477517&idx=1&sn=bb73b7c2d32a48d776b0c51cd623b362&chksm=889a1b1abfed920cd58fed7b50b230710750c8d1b8251dbad9948d09627a5c7dddab5efb4c1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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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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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四部门共同印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本次缓缴新政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的名单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本次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及原5个特困行业的缓缴实施期限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设区市市区、县(市),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提示:溧阳市今年以来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溧阳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暂不适用本条,后续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四、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新的缓缴政策所指的困难企业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五、缓缴的申报
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点击蓝字查看表格)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x
2022年6月申请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申请缓缴2022年6月以后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六、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七、缓缴期满后的补缴
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从缓缴期满次月起补缴,可一次性补缴,也可按月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附件: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x

来源:常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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