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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1〕20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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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5UvweXP/is5YiDw+SBoar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11〕20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1〕20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1〕20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本文自2014年4月2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贯彻落实中相继反映了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实际取得”时间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第一条之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取得”是指纳税人在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以货币、工资卡等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适用修改后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表。
  二、纳税人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取得以前数月的补发工资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取得以前数月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一个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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