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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注意了:6月21日起,收汇管理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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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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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18 00: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出口企业注意了:6月21日起,收汇管理有新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70552&idx=2&sn=722b4c5d3401c18450eeb2ae848d3068&chksm=872c3147b05bb851eea8a35808f0b9b47721202edeaade845b53724f986b604ad10c7c238de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7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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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税务服务号



为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推出一系列出口退税支持措施。
《公告》中“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对该项支持措施应知尽知、应享快享,小编本期就带您了解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的最新内容。
1

最新的出口收汇管理规定是什么?
答: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序号
对应情形
需提供资料
1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
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
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
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
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
因溢短装
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 税截止期限以后
提供出口合同
9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
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
因其他原因
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2

什么情况需要报送收汇材料?
答:(一)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二)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3

什么情况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需要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
答: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4

什么情况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5

什么情况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6

收汇资料和举证材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答: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涉及的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最后,小编再奉上《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帮助您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政策措施!(识别下方图片二维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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