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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8〕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全国国税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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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862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8〕13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8〕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全国国税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全国国税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
税总函〔201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12号)要求,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对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报送的创建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确定233家创建单位。其中,全国国税系统108家,占中央国家机关申报总数的47%,充分展现了全国国税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成果。现将创建名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狠抓节能改造工作,定期开展检查评估,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创建单位要对照国管节能〔2017〕112号文件要求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继续完善创建方案,积极做好创建后续工作。按照工作计划,2018年7月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将对各单位创建情况进行评价验收,9月底前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国家税务总局拟予以通报表扬。评估验收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本单位“十三五”期间创建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本次申报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但未列入名单的单位要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工作,力争通过下一批示范单位创建审核。本次未申报参加创建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节能意识,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下一步的创建申报工作。
  附件:全国国税系统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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