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如何填写增值税专用不发票金额、税额栏的通知
内税一字〔1994〕18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我们调查了解和部分盟市反映,实行新税制后,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专用发票、金额和税额等栏次的填写不很规范,有的单价含税,金额不含税有的先按原价填价税合计,将因单价四舍五入产生的余数,随意减除或并入金额栏或税额栏,这样填写,既使发票上的各栏次数额不再具有严格的逻辑关系,也给纳税申报的审核和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专用发票,作如下规定:
一、从文到之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及发票,一律按国家计委和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含税价格计算公式确定不含税的单价,然后以数量乘单价填写金额,以金额乘税率填写税额,金额加上税额填写价税含计。
二、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公式确定不含税的单价时,小数一般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但对单价低,数量大的特殊商品,如电力等,小数在原保留位数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1-2位,以免增加用户负担或减少企业收入。
三、对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前取得的因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金额乘税率,不完全等于税额(系指尾数不等于)的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和审核时,可予以承认,逾期取得的,原则上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扣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