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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推出了一系列出口退税支持措施,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
《公告》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做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如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何理解这项规定?别急,以下内容告诉您!
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在免抵退税计算时,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形成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企业应将其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减。对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其计算依据为出口金额扣除出口产品耗用保税进口料件后的余额。具体执行中,企业应先按照计划分配率(即计划进口总值在计划出口总值中的占比)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在手册和账册结案后,按实际分配率进行核销。因实际分配率与计划分配率之间的差异,核销产生的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允许企业与此后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抵减。
目前,除“两高一资”产品外,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征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因此,免抵退税计算时,将不再产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结转,无法参与后续计算。此次《公告》对这部分金额的去向做了进一步明确,,明确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准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企业对自身前期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核实清楚、确认金额后,可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即通过增值税附表二第23b栏转出负数。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政策规定的未抵减完的挂账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可以转出负数参与抵扣,仅指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所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对于非进料加工业务因免抵退冲减所产生的负数,虽然也进入到了汇总表中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中,且结转到新汇总表8c栏,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转出参与抵扣的条件,因此仍需继续挂账存在于8c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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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进出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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