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656
  • Tax100会员 32620
查看: 610|回复: 0

财政部 (1994)财外字第457号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0-6-11 11: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66dae401586ad7b8a5005a&entryCode=00010101010100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1994)财外字第45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1994)财外字第457号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年08月1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1994)财外字第457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以及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现就各项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从1994年起,企业不再向主管部门上交税后利润。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允许企业按一定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行政管理费,这部分费用在“八五”期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主管部门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三、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按(94)财税字第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发放的工资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但不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计划或者工资包干基数的部分,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四、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福利费超支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五、在“八五”期间,国家留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大部分转为盈余公积金,小部分可转为公益金,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六、其他问题,按(94)财工字第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