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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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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64a2072601652315dbe34a95&entryCode=000102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95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11月2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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