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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6-14 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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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安税务
标题:
【提醒】六月份,这些新政您不容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2MzE1NQ==&mid=2650289536&idx=3&sn=1b92b45fa6ad99239dd8fc2ff842bdd0&chksm=f46408dcc31381ca660b7087e4e5f04d22bc7a0d375c4e05c8291f67de5bd6b9c5a46268549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3 17:07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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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类
1.加快进度、扩大行业范围,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具体政策: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中型
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大型
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自
2022年7月1日
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
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
(1)符合条件的
批发零售业
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
批发零售业
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车辆购置税
1.针对特定车辆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具体政策: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1.今年起企业每年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具体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四、社会保险费类
1.扩大享受社保费缓缴政策的特困行业范围
具体政策:
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共17个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
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
。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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