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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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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1: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E1m0T+TCGjMtN3nMhxeCF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5〕7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5〕77号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包国税流字[1994]51号《包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3年12月31日前购进,但末作估价入帐处理的货物,即使是1994年6月底前收到发票,也不得分离已征税款。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3年12月25日提前结帐、12月25日至31日收到进货发票的,以及在“用途材料”、“在途商品”科目核算的1993年购入货物,应准予分离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商业企业一、二月份根据有在规定,已报经旗县税务局批准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再按后发文件规定报盟市税务局审批。
  4、对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和“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1993年购入货物,1994年6月底以前收到发票的,应准予分离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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