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90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98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863
2020-6-11 11: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899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