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内财国税字〔1995〕38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比例暂定为15%。如需提高年抵扣比例的(最高不得超过25%),应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批准。
二、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数,原则上按今年3月底结束的核查工作确定数掌握。对仍有问题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不得抵扣,待审查核实确认后,方可按规定抵扣。
三、按本通知规定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年15%比例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不办理申请手续。由旗、县级税务机关在年初以文件形式通知纳税人。需超15%比例抵扣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逐级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四、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采用按月按比例抵扣的办法,月抵扣比例为1.25%,因文件下发晚,对今年前几个月的应抵扣额,可准予企业一次合并计算转入进项税额。
五、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已清理出去的一般纳税人(对这部分纳税人,其已挂帐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按规定调回有关科目),也不包括限期整顿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限期整顿的一般纳税人待整顿结束后,如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抵扣。
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因收入任务而不执行规定的抵扣比例。并要对纳税人的抵扣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税务部门内部要按户设帐建档,切实管好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工作。同时对上年抵扣数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应于次年2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