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28
  • Tax100会员 33330
查看: 278|回复: 0

关于开展2021年度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2-6-13 00: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阳税务
标题: 关于开展2021年度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Y4NjQ4MA==&mid=2650578723&idx=1&sn=9ba7129747bd17c94013df3f7da31c8d&chksm=8396fc9cb4e1758a09a201ee4eb50af1a4967055e2b6f77f6116a189ff13dadbe5d4c4b8295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2 13:15
二维码: -


关于开展2021年度
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贵阳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有关规定,现将同期资料申报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No.1
同期资料类型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No.2
同期资料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No.3
同期资料准备与提供时限
主体文档: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22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22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No.4
同期资料免除准备规定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四条,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国际税收管理科
-END-
往期推荐
直播回顾|“税言·云课堂”(第3期):《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直播互动获奖名单
经开区税务局组织开展“薪火相传 航空访学 税企共建”活动
税费宣传进园区 助企纾困惠民生
625_165504964178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