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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友号热点第52期: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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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6-12 0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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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老友号热点第52期: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怎么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69916&idx=2&sn=236ae402dfeace70a23e62aa77a22a7e&chksm=872c2fc3b05ba6d532aa44d659a4cac26e46e5505bafc3c9a82f928fb9a3f4522557cfaf07b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1 11:00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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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税务服务号
1
什么条件的企业符合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第五条规定,
(一)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桂政发〔2014〕5号文件执行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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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怎么规定的?
答: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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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所得税年报为什么要先补缴税才能退税?
答:
出现这个情况的主要是因为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时没有足额减免地方级收入部分的税款,汇算清缴时会出现全年实际需要缴纳的地方级收入部分的税款小于季度已缴纳的地方级收入部分的税款,需要退还季度已缴纳的地方级收入部分的税款,而中央级入库部分税款需要补缴并大于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情况,当纳税人办理抵税申请后,实际需要补缴的金额是等于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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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在还有减免吗?
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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