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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458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天企业间以物顶债有关增值部长计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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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1: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igYMwudkzZF18JK7LMdFB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5〕45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5〕458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天企业间以物顶债有关增值部长计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天企业间以物顶债有关增值部长计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5〕458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之间以物顶债有关增值税计税问题的请示》(包国税流字[1995]7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客税务总局,我们意见,对企业抵债抵出的货物除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游艇 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均应依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抵债抵进的货物应按税法规定依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抵扣环节(包括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应税货物),均应按规定凭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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