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42
  • Tax100会员 33192
查看: 791|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6〕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11 11: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y8DO1FiVwJqqApniM8DRb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6〕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6〕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完善纳入防伪税控企业的管理制度。未履行有关管理手续的,要尽快补上。文件的附件一、附件二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二、防伪税控系统是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的申报办法应结合区局内国税流字[1995]565号、5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如需新增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应报区局批准。
  四、在微机开票未正常运转之前,专用发票的使用按区局的国税传发[1995]77号文件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