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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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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6-10 2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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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顺义税务
标题:
【答疑解惑】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E5ODk1Nw==&mid=2653471561&idx=2&sn=02f8e88e26d6da8a312820a2807c1c23&chksm=80aeed0bb7d9641d8db9d3e05bf60a11525ac44b85755ce3fd7854ce6e7db50bd9bbb4a4130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0 17:00
二维码:
-
01
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保险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中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具体产品类型以及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由银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的产品发布后,此前有关产品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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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问: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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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问: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的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废止)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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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问:外贸企业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十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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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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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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