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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几个要点请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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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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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10 21: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几个要点请您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43354&idx=1&sn=f44d77a248f827753e9248332c28fb86&chksm=803ee0a9b74969bf794bb2af3b7ac42d666afdc5ce2af3c4a6167064760aefcb73574ce0f50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0 16:54
二维码: -



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增值税与消费税附加的一个税种,它的申报方式、申报依据、申报时间等高度依附于增值税与消费税两个主税种,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税种。但在实际应用中,仍有需要纳税人注意的地方,现小编就纳税人容易忽略的几个常见问题归纳如下:


一、“出口不退、进口不征”。对纳税人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 143号)第三条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优惠的,对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三、适用“免抵退”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要包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同时,还要注意“免抵”税额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来申报缴纳,比如纳税人所属期2022年2月份自行计算的免抵税额为100万元,一般3月份税务机关会进行审核,那么纳税人应该在4月份申报期内根据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建税的依据,目前不少企业在3月份申报期就将自行计算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免抵”税额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进行了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



四、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五、目前城建税属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税种之一,纳税人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判断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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