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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6〕1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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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1: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CtOrUBFpvdaBnlysFWgJ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6〕11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6〕1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11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抵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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