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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行业纳入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范围,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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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6-10 0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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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前海税务
标题:
7个行业纳入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范围,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条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jA3Mzc0OQ==&mid=2247552402&idx=1&sn=d00e0363c3f031fc16dc39a2ed76b423&chksm=fe2708e8c95081fe0774b700456f7116db07a6ef44d8cde138997af7921ff6137b178739732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09 17:44
二维码:
-
关注我,办税路,更轻松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明确将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纳入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范围。新政策实施后,
如何判断行业性
留抵退税
政策范围?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快来一起学习吧。
1.制造业等行业
留抵退税
政策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
留抵退税
政策范围?
制造业等行业
留抵退税
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形成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留抵退税
政策。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备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额200万元,租赁设备销售额25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销售额15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2.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
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
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
留抵退税
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
留抵退税
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
某大型餐饮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
留抵退税
。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
留抵退税
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
留抵退税
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
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
留抵退税
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
留抵退税
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
某大型零售企业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
留抵退税
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
留抵退税
,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0(=1000-800)万元;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
留抵退税
,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
4.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如何确定其行业归属?
21号公告明确,按照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举例说明:
某混业经营纳税人2022年7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其上一会计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提供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150万元,外购并销售建筑材料等货物销售额150万元。该纳税人“建筑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4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批发和零售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因其“建筑业”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占比最高,在适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时,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的建筑业的划型标准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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