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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复核、复评、补评、修复,四条教您申请修正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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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6-9 21: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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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浦税务
标题:
【收藏】复核、复评、补评、修复,四条教您申请修正纳税信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MwMjU1OQ==&mid=2247504375&idx=3&sn=4882f5628c534c22be210bf7c74bc4e5&chksm=f998a187ceef289186aa8e69cb05342345a15489cb9d698e572015a6a6cab10a4940e3f3ac6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08 10:28
二维码:
-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价结果关乎纳税人信用资产,已经被应用到税费优惠政策享受、快捷税费办理、银税互动等诸多领域。
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正式发布(电子税务局查询路径:【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如何通过有效途径申请修正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一起来了解下吧。
1.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尚未公布,对指标有异议怎么办?
纳税信用复核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办
理
途
径
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提交申请。
2.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公布,对指标有异议怎么办?
纳税信用复评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办
理
途
径
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提交复评申请。
3. 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怎么办?
纳税信用补评
1.如您因为以下三种情形导致当年度纳税信用未予评价,在情形解除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如是对当期未予评价结果有异议,也可申请补评。
(1)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办
理
途
径
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提交补评申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4. 失信行为已纠正,纳税信用如何恢复?
纳税信用修复
01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中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办
理
途
径
情况一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申请,如未列入失信记录则由税务机关主动调整。情形二、三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申请,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提交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
02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中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办
理
途
径
符合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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