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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申请留抵退税,在判定企业所属行业时非主营业务収入是否可以不纳入全部销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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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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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申请留抵退税,在判定企业所属行业时非主营业务収入是否可以不纳入全部销售额计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7978&idx=4&sn=7308e6e04938fb9e190da80f05671963&chksm=88bcc1f1bfcb48e77eccb58113930b93ceaea650bde7154a215d86035d95e8d4d404d0000c5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0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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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在判定企业所属行业时依据纳税人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企业偶尔发生的非主营业务収入是否可以不纳入全部销售额计算?如果把偶尔的非主营収入纳入计算后主营収入比重达不到50%,那么企业所属行业如何判定?




坐席小妹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文件规定:“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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