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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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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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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9 18: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七十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2952&idx=1&sn=1ddd425bf70b67592c115c3c91ac5987&chksm=fccc400bcbbbc91d156fcd3aaf2d4f474bb1d56de92764b73a179a511b9dc7cac7c883665d7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07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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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公司经营多种业务,日常经营中有一部分未开票收入,请问在判断是否符合财税2022年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条件时,这部分未开票收入是否参与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比例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该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规定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因此,你公司在计算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占比时,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均应带入计算。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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