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50
  • Tax100会员 27868
查看: 66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5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11 11: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13a331015815697a500065&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56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5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年10月1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6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