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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未按规定提供出口报关单等备案单证,被追缴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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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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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第二分局
标题: 以案为鉴 | 未按规定提供出口报关单等备案单证,被追缴已退税款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QyMzMzNA==&mid=2247496480&idx=1&sn=3c0f16cad73c40d48aaf837743c68561&chksm=ec61ad69db16247ff940a67a25574ee3d39e5a8c932a8d365f347ce2bf3ff8f5dcc42f66b71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0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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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2〕27号

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QD78Y):
我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税款属期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按规定提供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等备案单证。
2022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 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你公司不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4814254.81元,应追缴已退税款14814254.81元。
以上应缴款项14814254.8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5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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