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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力税流字〔1998〕20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流转税两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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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DuFdbsiBASiurvyY/JfTF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力税流字〔1998〕20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力税流字〔1998〕20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流转税两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流转税两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力税流字〔1998〕20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
  近接各地来电来函反映:要求对转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予以解答。经研究,现将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的两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实行买断职工工龄过程中,以库存的应税产品按成本价或原价给付本企业职工,因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按税法规定,应按企业当月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若属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按规定计征消费税。
  二、对转制企业,凡按规定可以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原债权、债务(包括欠税)全部由新企业承担并在财务会计方面延续核算的,其原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额留抵数可继续予以承认。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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