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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9〕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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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S9XfYIAPKP4M/yC51gHh1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9〕2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9〕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开始,对我区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以及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其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凡企业提出申请要求按“饲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一律由旗县国税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区局审批后,方可免税。对经区局当年确认为“饲料”的产品或商品,以后年度需继续免税的,可由旗县国税部门负责审核,盟、市局负责审批。
  二、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至文到之日前各地执行的与国税发[1999]39号文规定不一致的糖渣、醋糟、酱油渣、豆腐渣等免税饲料,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以销售对象确定征免界限,并认真进行清算。原区局制定的有关明确“饲料”范围的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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