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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9〕5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公司销售罚没卷烟有关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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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LrXncrFNc+xNJT78qGoII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9〕5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9〕5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公司销售罚没卷烟有关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公司销售罚没卷烟有关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9〕5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本文自2013年1月29日起全文失效。】
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业务问题的请示》(锡国税综字 [1999]3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属于政企合一单位,它既是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又是卷烟经销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5]69号)的规定,对烟草专卖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行收购的卷烟,交由烟草公司纳入正常渠道销售的,应对烟草公司照章征税。对烟草专卖局取得的罚款收入,如数上交财政的,不予征税。
  特此批复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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