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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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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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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 23: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郴州税务
标题: 【最新政策】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来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zk2MzA1OA==&mid=2247490881&idx=4&sn=7918438e794742b947c8eb11e50bdbb4&chksm=e964589cde13d18ab5788b7ae62d19404659a441e5b6376c142cdf726d5ba6d3e1f74b0cf25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01 18:45
二维码: -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申请退回 4 月费款。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5 月费款的企业,可申请退回 5 月费款。上述企业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尚未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下同),经申请同意缓缴后,企业在缓缴申请通过后一个月内补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原文附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缓缴。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由省级税务部门在系统中直接设置实施缓缴,无需履行申请手续。


四、资格认定


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原则上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由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判断所属行业,同时企业应就所属行业类型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


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2 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税务部门应在 2022 年 11 月提醒还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进行补缴,在 2023 年 3 月提醒还未补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进行补缴。


六、权益处理


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正常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以及企业和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的享受。
(一)对需要办理关系转移、待遇申领、参保终止的职工,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待缓缴期满后一并补缴。对新参保职工,企业应自参保当月起为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单位部分相应进行缓缴。
(二)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 2023 年补缴 2022 年费款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 2022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2022 年缴费指数。


七、其他事项


(一)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并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相应行业的单位均可适用该政策。行业登记有误或有异议的,可按《通知》规定申请后,社保经办机构变更行业登记。
(二)适用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可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前申请。在 5 月、6 月未申请的,可自行根据本单位 4 月份缴费情况确定缓缴起止时间,缓缴起止时间需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同地同一层级(县市区、市州本级、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分设的,只需向任一险种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分险种在申请表内注明缓缴起止时间,社保经办机构共享申请信息。
(四)适用范围内的参保单位,申请退费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通知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退费至申请单位。鉴于我省将于 6 月底切换至金保二期项目全国统筹企业养老保险系统,原企业养老保险系统将于 6 月 10日左右停机,拟退 4 月、5 月已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请于 6月 10 日前完成申请,6 月 10 日前未申请的,可在 7 月份申请。



详情见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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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pdf
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告.pdf

来 源:郴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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