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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课堂| 企业招录这些人员有税费优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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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6-2 22: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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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小税课堂| 企业招录这些人员有税费优惠享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546073&idx=3&sn=07e00b821043d547ac8e0af96b4f8010&chksm=fbc1c93cccb6402a271f4b1a235819b0d8804e6dd3cc42d62360dcb21fbebc02777209ff832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01 16:27
二维码:
-
各大企业招才纳贤,可知道招录这几类人员能享受税费优惠?一起来看看~
01
残疾人
// disabled individuals
纳税人安置残疾人享受多税种税收优惠
点我
1.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
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的,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2.纳税人安置残疾人享受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残疾职工工资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优惠政策。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3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减半
征收
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35%(含3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免征
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安置残疾人享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优惠政策。
根据《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云南省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
不征收
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实行
分档减缴
政策:
1%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的,按应缴费额
90%
征收。
02
退役士兵
// Retired soldier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减税优惠
点我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当月
起,在
3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云南省
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2、当年扣减不完的,
不再结转
以后年度扣减。
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
选择适用最优惠
的政策,但
不得重复享受
。
4、该政策目前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03
重点群体
// Key groups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口享受定额减税优惠
点我
1、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当月
起,在
3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云南省
定额标准为
每人每年7800元
。
2、当年扣减不完的,
不得结转
下年使用。
3、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
选择适用最优惠
的政策,但
不得重复
享受。
4、该政策目前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2.《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税办发〔2020〕5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6.《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
7.《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
8.《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
9.《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8号)
END
END
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市局货劳科、施甸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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