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06
  • Tax100会员 33143
查看: 524|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1〕8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11 11: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numrzCWuPYrWOhmwYGhdO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1〕8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1〕8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1〕8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由于本次征免税产品的调整幅度较大,为了确保新、旧税收政策的顺利衔接、正确执行,现将有关具体政策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主管国税机关要对本辖区内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认真进行一次征免税产品的核实确认工作。对企业延续免税的产品和新增加的免税产品。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准确划分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进项转出处理。
  (一)对生产销售新增全部免税产品的企业,以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企业2001年7月末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的增值税额,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从2001年8月1日起停止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对既生产销售新增免税产品,又生产销售征税产品的企业,用下述办法计算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应转成本=企业2001年7月末的期初存货税额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增值税新增免税产品2000年度销售收入2000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
  (三)对取消免税的产品,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也必须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三条“《关于延结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校对有误,应改为“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