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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核实调整的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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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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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 22: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关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核实调整的温馨提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427006&idx=3&sn=91666097507632e8fb169e40562b4d51&chksm=8b4b3ac8bc3cb3dee5d31e687f78e4b3c296e94ac828395494db9b92e3a952624c5b33f17c3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0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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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了落实落细相关政策,确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核实调整准确,请进料加工出口企业配合做好以下相关事项:
1.企业需做好数据核实,确认存在符合政策要求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挂账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说明内容包含挂账抵减额的产生原因、进料加工核销产生抵减额挂账的属期、需要调整的具体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2.提交情况说明后,请耐心等待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实,待主管税务机关将确认可转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挂账抵减额告知后,出口企业可以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以下简称“23b栏”)进行申报填列相应挂账抵减额的负数,若触发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的,请按照比对异常的相关流程处理。
*注意,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前,请勿自行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关调整。使用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企业,在税务机关完成相关数据调整后,请在系统中读入年度反馈数据,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二税务分局、火炬高新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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