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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是否对境外业务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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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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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 20: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是否对境外业务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7949&idx=4&sn=d87dbb83472e2bc6cfa09ede3b4e1c01&chksm=88bcc116bfcb4800d6082192be3576899124cfb29e331ec8790d4b654f033095f179a9d17ca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31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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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对进口产品、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坐席小妹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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