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03〕5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结合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内财税[1997]1207号)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的利益分配关系,以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在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